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11,消債清,5,202204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益峰
代理人 楊蕙怡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甲○○自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無履行可能者,法院應不認可更生方案;
法院於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時,應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3條第1項第8款及第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
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因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更字第46號裁定自民國109年11月23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號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聲請人於110年4月30日提出扣除生活必要支出金額新臺幣(下同)22,125元、未成年子女扶養費7,973元,以清償期數72期、每期清償3,300元之更生方案。
惟聲請人於110年12月21日具狀表示遇重大疾病復發、惡化,目前雖以營養品補給勉強維持工作,然難確認以目前身體狀況可持續穩定工作清償債務,向本院表示希望開始清算程序。
三、經查,聲請人固以其現任職飯店工程師之薪資33,399元為收入基礎提出更生方案,惟聲請人因疾病復發,目前身體狀況無法持續穩定工作,其原所提之更生方案無履行可能,有聲請人陳報狀、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花蓮慈濟醫院診斷證明書在卷。
準此,本件因具有消債條例第63條第1項第8款規定更生方案無履行可能之情事,依同條例第65條第1項規定,法院應以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並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茲由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又聲請人尚非完全無工作能力且有部分工作收入,由此足認聲請人並非毫無任何財產,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及為使債權人有受償之機會,本院認尚有進行清算之實益,故不依消債條例第85條之規定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黃慧中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