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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08號
原 告 黃堅人
被 告 辜振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00,769元,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價額以該金額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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