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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1號
原 告 源鈦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寶系
訴訟代理人 張秉正律師
複代理人 陳映亘律師
被 告 丁進財即晉丞工程行
被 告 王秋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330,931元及其遲延利息,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價額以該金額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扣除前繳費用2,000元,尚應補繳12,266元。
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徐大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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