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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2號
原 告 白月珠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
被 告 彭秀榮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分割坐落花蓮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依土地公告現值、原告權利範圍(各為2分之1)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46,800元【計算式:1431土地(436平方公尺×28,400元/平方公尺×1/2)+1430土地(10平方公尺×28,400元/平方公尺×1/2)+1427土地(8平方公尺×28,400元/平方公尺×1/2)=6,446,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855元,扣除前繳3,000元,尚應補繳61,85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徐大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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