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11,補,91,2022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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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1號
原 告 林金發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被 告 林金龍
林雲嬌

一、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又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至第3項、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裁判分割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依該等土地公告現值、原告主張分別共有之權利範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99,7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630元,扣除已繳費用1,000元,尚應補繳36,6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附表所示4筆土地之第三類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徐大鴻
附表
編號 地號 土地價值 (面積*公告土地現值) 原告主張分別共有權利範圍 1 花蓮縣○○鄉○○段00000號 324,000元 1/3 2 花蓮縣○○鄉○○段000號 4,905,000元 1/3 3 花蓮縣○○鄉○○段000號 4,212,000元 1/3 4 花蓮縣○○鎮○○段000號 1,658,160元 1/3 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共11,099,160元*1/3=3,699,7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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