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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9號
原 告 劉貴宏
訴訟代理人 黃愛美
被 告 賴劭筠
訴訟代理人 賴淳良律師
黃子寧律師
胡孟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培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謝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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