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11,訴,269,20230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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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振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原告李遠飛請求排除侵害(確認過水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6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6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3,910元(即原審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21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青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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