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11,訴,342,20240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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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42號
原 告 王朝毅
訴訟代理人 吳秋樵律師
被 告 花亦如

訴訟代理人 林孝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刑事庭112年度訴字第158號誣告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涉有誣告犯罪嫌疑,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以112年度偵字第1970號案件起訴,並由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訴字第158號案件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雅敏
法 官 沈培錚
法 官 蔡培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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