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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選字第16號
原 告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勤股)
訴訟代理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郭思妤
被 告 謝忠義
訴訟代理人 黃振源律師
陳君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培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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