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號
聲 請 人 曾崇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慧中
本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5號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本票號碼 001 李進雄、賴莉玲 民國83年11月17日 民國83年12月17日 1,800,000元 CH No 294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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