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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7號
聲 請 人 韋瑞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可文
法 官 林敬展
法 官 蔡培元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佩真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1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 0085-NX-0000000-0 普通股 1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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