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開/收折摘要
注意事項:摘要內容可能存在錯誤解讀,僅供參考對照使用,請勿作為決策依據。
原告指控被告知訴外人李○勳自民國111年9月19日起擔任原告競選花蓮縣長期間之隨扈,並在112年6月30日傳送如附表所示之私人訊息給訴外人陳○春。原告聲請被告支付新臺幣100萬元及利息,並聲請被告為原告名譽作適當行為。被告則抗辯原告違反規定取得證據,並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兩造不爭執事項包括照片翻拍問題和侵犯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等權利。根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和第195條第1項,被告應負舉證責任。原告聲請賠償請求權的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本文進一步討論了言論自由與人格名譽受侵害者之間的界限。
原告認為被告在112年6月30日傳送的爭訊訊息中捏造不實內容,侵犯了其名譽權。經過審理,法院認為被告的行為並未達到侵害原告名譽權的目的,駁回了原告的訴求。同時,被告辯稱其行為出於善意,並未惡意損害原告名譽權。最後,法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判定被告應為無理由拒絕原告的訴訟請求。
作者表示,這可能是一場考驗,讓人們看清自己,重新選擇。作者還表達了對牧師的感謝,並希望他們能理解並照顧受傷的弟弟妹妹們。
<摘要完畢>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原訴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谷辣斯.尤達卡 Kolas Yotaka
訴訟代理人 賴淳良律師
胡孟郁律師
被 告 陳瑩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明知訴外人李○勳自民國111年9月19日起擔任原告競選花蓮縣長期間之隨扈,於同年11月26日選舉結束後,李○勳即結束隨扈工作,各自返回工作崗位,原告與李○勳私下並無不倫戀之情事,被告卻在112年6月30日傳送如附表所示之私人訊息(下稱系爭訊息)給訴外人陳○春(即李○勳之母),所述均為不實,使原告名譽嚴重受損,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並應為回復原告名譽之適當行為;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原告無法合理說明其取得原證7(即系爭訊息)之出處,系爭訊息為被告與陳○春之私人對話內容,原告違法取得之證據應排除於訴訟程序之外,又以內容觀之,此僅為被告善意之意見表達,該段期間媒體大幅報導原告與李○勳間的事情,被告出於關懷,擔心媒體報告造成陳○春及其家人的壓力,且只發送給陳○春1人,更未要求陳○春散布或告知第三人,並無任何惡意,原告身為公眾人物,其個人名譽對於言論自由應有高度之謙讓,且媒體之報導內容均有大量引用原告與李○勳間的對話內容,其等間有踰矩行為並非空穴來風等語。
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
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更一卷第472頁):如附表所示內容係被告以私人訊息傳送給陳○春。
四、本院之判斷㈠被告固抗辯原告取得原證7(即系爭訊息)為違法取證等語,惟未提出任何證據,且依照原證7之態樣(本院更一卷第265至267頁),係從陳○春之手機翻拍長達7頁之照片,堪信拍攝照片之人應係取得陳○春同意後始翻拍,即無違法取證之情況,得於本件做為證據使用,先予敘明。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判決意旨參照)。
復按言論自由與人格名譽受侵害者發生衝突時,必需妥慎區分不同的生活事實以進行細緻之權衡,於必要的範圍內始得予以限制,是以,行為人客觀上所為雖可評價為對他人之貶抑性言語或舉動,仍需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足以對於被害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不應僅著眼於特定之用語文字是否使被害人主觀感受不悅、難堪或惡意為斷。
此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侵害名譽權之故意,尚應參酌該爭議言詞之內容,而依其使用之時間、地點、場合、對象等客觀因素,和使用語言個人之身分、思想、性格、職業、修養、處境、心情等主觀因素所構成的語境、脈絡等,比對行為人前後語意脈絡、當時客觀環境情狀與為何有此舉之前因後果等相關情事,還原行為人陳述時之真意,而依社會一般人對於特定語言使用、舉動之認知,進行客觀之綜合評價。
㈢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於112年6月30日傳送系爭訊息給陳○春,而依被告提出之相關新聞報導「【府發言人不倫戀1】排卵期直奔愛巢拚做人 Kolas想和型男隨扈『生一個Lucy』」、「【府發言人不倫戀2】『登聖母峰』成兩人親熱暗語 Kolas:只讓你一人攻頂」、「【府發言人不倫戀4】156頁對話地下情全記錄 人夫點播小三贊歌訴畸戀情衷」(本院卷第87至115頁),均係於112年6月28日發布,且其報導內容中引用多筆原告與李○勳之對話內容,其內容甚為親密,顯非參選人與隨扈基於工作或朋友間情誼之對話,再參以李○勳之配偶周○諳於112年6月20日以侵害配偶權為由,向原告提起訴訟(本院更一卷第35頁),堪信被告於發送系爭訊息前,陳○春即已能從新聞報導或周○諳處知悉原告與李○勳之情況,系爭訊息並不能達到侵害原告名譽之目的。
此外,被告發送系爭訊息為新聞報導後2日,李○勳為新聞報導之當事人、對象為前總統府發言人,其家屬必然承受巨大之心理壓力,以系爭訊息內容觀之,被告抗辯其係出於善意之關懷,希望陳○春不要獨自承受壓力,尚非無據,難以此認定被告有何故意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原告主張被告係故意捏造不實內容,侵害其名譽權情節重大,致其受有精神上損害,而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及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應無可採。
五、綜上,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為訴之聲明所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所為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併予駁回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與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與本件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韻如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承芳
【附表】原證7,本院更一卷第265至267頁
牧師平安: 沒想再關心那個過程,只想關心○勳和你們。
我了解○勳,也了解某人的手段!他可能要知道那很糟糕的人如何的腳踏多條船,為了仕途,如何拿掉小生命的真面目才會覺悟吧!我充分理解你們的心情,但這幾天在風頭上又不敢打擾,您若想找人聊聊天,很歡迎您打電話給我,或者我有到花蓮的時候去看看你們。
媒體所帶來的壓力,幾天就過了,但家人才是永遠的。
○勳太單純,有再多的不是,我還是疼愛他的,想幫助他,讓他覺悟,但他似乎拉K中毒太深,怕也聽不進我的話! 我很願意抽空陪你聊聊天,主要也是想讓您抒發心中的壓力,所以請千萬別客氣(笑臉表情符號)。
另外,我聽○安說○勳的太太被怪罪把事情鬧大了,雖然過去未曾接觸,但她只能算是K小姐噁心假面下無端遭受波及無辜的受害者,而我自己也是過來人,也很能體會元配心中的痛苦和精神上的折磨,雖然和她不熟,我也是心疼、佩服她的勇氣的。
聽○安說,○蘭對她很不諒解,我只是想要提醒,K才是罪魁禍首! 賴和○勳都拉K中毒太深,所以前者信賴度被質疑,○勳被降調。
但換個角度想,這或許是上天的安排,透過這樣的考驗,讓大家看清,重新洗牌重新選擇! 想抱抱牧師,跟您說一聲辛苦了,也想抱抱受傷的弟弟妹妹們,可憐委屈了!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