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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07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智群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書狀表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可供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1日命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對相對人有債權之釋明文件(原聲請狀所附釋明文件非屬相對人之資料)。」
,該通知書已於112年8月18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仍未補正,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陳明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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