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12,司促,4344,2023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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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344號
債 權 人 馬文榮
代 理 人 趙詠淳
債 務 人 葉陳悠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850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應予駁回。(按聲請支付命令時,債權人就其請求,應釋明之。

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應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規定定有明文。

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1日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一、兩張罰單繳款收據。」

,該通知已於112年9月6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請求7,000之部分未有釋明證據,尚無從逕認債務人應負擔系爭款項。

債權人復未釋明得請求給付之依據,該部分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
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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