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12,司促,95,202301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5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沈毓秋
債 務 人 簡國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2,17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
本金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0,346元 簡國鑫 自民國111年8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845%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71,826元 簡國鑫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845%計收利息
本金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0,346元 簡國鑫 自民國111年9月19日起 至民國112年3月18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自民國112年3月19日起 至民國112年6月18日止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71,826元 簡國鑫 自民國112年1月22日起 至民國112年7月21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自民國112年7月22日起 至民國112年10月21日止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
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