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12,司催,37,2023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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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裕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榮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本院網站。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自行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支票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37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001 裕程營造有限公司 吳榮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花蓮分行 空白 112年8月20日 257,035元 AI0000000 00000000000 002 裕程營造有限公司 吳榮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花蓮分行 空白 112年8月20日 189,370元 AI0000000 00000000000 003 裕程營造有限公司 吳榮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花蓮分行 空白 112年9月20日 245,700元 AI0000000 00000000000 004 裕程營造有限公司 吳榮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花蓮分行 空白 112年9月20日 268,450元 AI0000000 00000000000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聲請人應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
二、向本院聲請公告於網站後,請自行上網查詢並核對裁定及附表、公告內容有無錯誤,以免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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