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12,司催,4,2023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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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4號
聲 請 人 許榮華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本院網站。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自行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支票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4號 編號 發票人 暨負責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001 住順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朱恆嬅 第一商業銀行 花蓮分行 許榮華 民國111年1月15日 新臺幣 420,000元 PB0000000 060981 002 住順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朱恆嬅 第一商業銀行 花蓮分行 許榮華 民國111年1月20日 新臺幣 100,000元 PB0000000 060981 003 住順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朱恆嬅 第一商業銀行 花蓮分行 許榮華 民國111年1月25日 新臺幣 250,000元 PB0000000 060981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聲請人應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
二、向本院聲請公告於網站後,請自行上網查詢並核對裁定及附表、公告內容有無錯誤,以免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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