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5419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債務人 吳秀蘭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藍彗熒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債務人吳秀蘭就相對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與聲明異議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419號強制執行程序實施查封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前經伊與其他繼承人於本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5號分割遺產訴訟中達成和解,由第三人吳德成取得附表所示土地編號1及建物編號1之所有權,由第三人吳錦盛取得附表所示土地編號2、3、4、5之所有權,伊既已非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人,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規定聲明異議,並請求撤銷上開執行程序之查封云云。
二、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是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之事由,限於對執行法之執行命令、執第一頁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故如以前開情事以外之事由聲明異議者,自非執行法院所得審究。
次按民法第759條之1第1項規定:「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
故執行法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應依財產之外觀,認定是否屬於債務人之責任財產,無庸調查該財產實體上是否為債務人所有;
不動產已經地政機關登記者,應以地政機關登記名義之外觀,為調查認定之依據,如登記名義人為債務人所有,即得據以實施強制執行。
另民法第759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公用徵收或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
該條文所謂因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係指以該判決之宣告足生物權法上取得某不動產效果之力,恆有拘束第三人之必要,而對於當事人以外之一切第三人亦有效力者而言,惟形成判決始足當之,不包含其他判決在內(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1016號、65年台上字第1797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
又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雖規定:「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惟判決為法院對於訴訟事件所為之公法的意思表示,調解或和解,為當事人就訴訟上之爭執互相讓步而成立之合意,其本質並非相同,故形成判決所生之形成力,無由當事人以和解之方式代之(最高法院58年台上字第1502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
三、本件相對人於民國112年7月13日以執本院91年度執字第4736號債權憑證(原執行名義為本院89年度促字第5509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正本)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聲明異議人所有之系爭不動產,經本院以112年7月14日花院楓112司執仁字第15419號函請地政機關為查封登記。
查,系爭不動產登記為聲明異議人吳秀蘭所有,有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在卷可稽,縱聲明異議人與其他繼承人於本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5號分割遺產事件中和解,和解成立內容一、載「兩造同意按下列方式分割被繼承人吳金樹之遺產:(一)花蓮縣○○鄉○○段000號地號土地及同段509號建號房屋,均分割由吳德成單獨所有。
(二)花蓮縣○○鄉○○段000○0號地號、第二頁974之2號地號、974之3號地號、974之4號地號土地,均分割由吳錦盛單獨所有。」
(下稱系爭和解筆錄)等語,惟系爭和解筆錄並無形成判決之效力,於依法登記前,不生物權移轉之效力。
本院形式上審查認定系爭不動產為聲明異議人吳秀蘭之財產,依相對人之聲請函請地政機關辦理查封登記,揆諸前揭說明,尚無不合。
聲明異議人主張依據系爭和解筆錄,系爭不動產其已非所有權人,請求撤銷查封云云,核為對系爭不動產是否為聲明異議人所有之實體爭議,應另行訴訟以滋解決。
從而,聲明異議人以聲明異議以為排除強制執行,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另本件已由相對人提起代位分割遺產訴訟,目前由本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71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中,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附表:
112年司執字015419號 財產所有人:吳秀蘭
編號
土 地 坐 落
使 用
地類別
使用
分區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花蓮縣
吉安鄉
永安
974
乙種建築用地
鄉村區
277.08
公同共有1分
之1
備考
花蓮縣
吉安鄉
永安
974-1
乙種建築用地
鄉村區
277.06
公同共有1分
之1
備考
花蓮縣
吉安鄉
永安
974-2
乙種建築用地
鄉村區
183.03
公同共有1分
之1
備考
花蓮縣
吉安鄉
永安
974-3
乙種建築用地
鄉村區
23.81
公同共有1分
之1
備考
花蓮縣
吉安鄉
永安
974-4
乙種建築用地
鄉村區
57.12
公同共有1分
之1
備考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
建築材料及房
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
料及用途
509
花蓮縣○○鄉○○段000地號
--------------
明義七街53號
住家用、鋼筋
混凝土造、二
層
一層: 70.63
二層: 70.63
屋頂突出物: 8.49
門廊: 4.97
合計: 154.72
陽台(9.83平方公
尺)、平台(7.34平方
公尺)
公同共有1分之1
備考
經函詢戶政,於民國93年8月16日整編為明仁三街862號。
第三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