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12,司執,16817,2023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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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6817號
異 議 人
即 債務人 葉明珠
代 理 人 吳秋樵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有限責任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吳東明
代 理 人 余更力
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聲明異議本件有超額查封之情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查封動產,以其價格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者為限;

查封物賣得價金,於清償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費用後,無賸餘之可能者,執行法院應撤銷查封,將查封物返還債務人,強制執行法第50條、第50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113條規定,於不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是查封債務人之不動產,應以將來拍賣所得價金足敷清償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為限,不得過度查封,於債務人有數宗不動產時,並須以此為標準加以選擇(辦理強制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0條第9項規定參照)。

另法院評估有無超額查封,應以債務人之財產將來拍賣所得之價金是否足以清償債務人應負擔之各項費用、稅捐及債權額以為斷,而非以查封當時之價值為認定標準,查封標的物於日後經終局執行拍賣時,能否迅速拍賣、實際拍定價格若干、是否有其他債權人參與分配,及拍賣所得於分配後是否足敷清償債權人之債權,於實際拍定前,均無從確定。

我國強制執行法採平等主義,准許有執行名義之債權人及對標的物有擔保物權之優先債權人參與分配,為兼顧債權人及債務人之利益,查封時縱有超額情形,除極端之超額外,如於「拍賣時」就超過債權額及執行費用額之執行標的物不予拍賣,即未違反強制執行法有關超額查封之規定(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392號裁定意旨參照)。

準此而論,執行法院評估有無超額查封,自應以債務人之財產將來拍賣所得之價金是否足以清償債務人應負擔之各項費用、稅捐及債權額以為斷,而非以查封當時之價值作為認定之標準。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緣相對人聲請查封本案另一債務人昺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昺城公司)附表標別1(下稱標別1)之不動產及異議人附表標別2(下稱標別2)之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

查標別1不動產已於本院112年司執字3438號(下稱另案)執行中,將進行第一次拍賣,底價為新臺幣(下同)6,900萬元,而相對人之債權本金僅5,765萬元,故本件僅拍賣主債務人昺城公司標別1之不動產即足以清償本件債務,而本件就標別2之不動產即屬超額查封,侵害異議人之利益甚鉅。

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標別2之不動產之查封云云。

三、經查:㈠本件相對人於民國112年7月28日持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696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正本聲請對系爭不動產強制執行。

而昺城公司標別1之不動產已經另案執行中,定112年9月26日進行第一次拍賣,底價合計為6,900萬元,先予敘明。

㈡相對人聲請查封系爭不動產,惟系爭不動產需經由拍賣程序,始得將之金額化。

而不動產價值易受總體經濟情勢及標的個別現況影響而有波動,鑑定價格亦僅為法院核定拍賣條件之參考,非必然即為拍定成交價格。

況查封之不動產於日後終局執行時得否拍定,亦猶難預測,其拍定價格與公告現值或鑑定價格,通常有相當落差,經多次減價拍賣後始拍定之情形,亦非罕見,如第一拍未拍定,須依強制執行法第91條、第92條酌減後續行第二拍、第三拍,拍定者,其拍定金額尚須扣除執行費用(含參與分配費用)、土地增值稅、 96年1月12日後優先受償之地價稅及房屋稅、最高限額抵押債權及其他次優受償之稅捐債權後,始得由普通債權人按債權額比例受償,且於「拍定前」亦可能陸續有其他債權人聲請併案執行或參與分配。

㈢本件異議人所有標別2之不動產除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外,尚有第1順位抵押權人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第二順位抵押權人邱百琴。

是本院審酌本件執行程序,系爭不動產將來是否拍定?及拍定價格為何?均尚未可知,且日後在「拍定前」仍有其餘債權人併案執行或參與分配之可能,無法確定債權人等可否足額受償。

再者,系爭不動產因非得立即換價,將來究竟得否拍出?拍定之價格為何?並非如現款般加總計算之單純,否則對初步數字計算超額部分率予啟封,當執行標的不足清償債權時,異議人早將前述已啟封之不動產處分,自難達執行目的。

揆之首揭說明,本院另案拍賣昺城公司標別1之不動產時將會留意如已超過相對人債權額、執行費用額及稅捐債權等,則本件異議人所有標別2之不動產如無其他抵押權人或債權人聲請併案執行,將停止拍賣,即未違反強制執行法有關超額查封之規定。

從而,異議人主張本件有超額查封之情事,請求本院撤銷標別2不動產之查封,於法尚有未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附表:
標別1
112年司執字003438號 財產所有人:昺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編號 土 地 坐 落 使 用 地類別 使用 分區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花蓮縣 新城鄉 大漢 1223-2 甲種建築用地 一般農業區 172.60 全部 備考 2 花蓮縣 新城鄉 大漢 1223-1 甲種建築用地 一般農業區 158.69 全部 備考 3 花蓮縣 新城鄉 大漢 1223 甲種建築用地 一般農業區 142.28 全部 備考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817 花蓮縣○○鄉○○段000000地號 -------------- 七星街79巷21之1號 住家用、鋼骨或鋼骨混合造、四層 一層: 88.73 二層: 88.73 三層: 88.73 四層: 88.73 屋頂突出物: 15.81 合計: 370.73 陽台(23.10平方公尺) 全部  備考      2 818 花蓮縣○○鄉○○段000000地號 -------------- 七星街79巷21之2號 住家用、鋼骨或鋼骨混合造、四層 一層: 87.80 二層: 87.80 三層: 87.80 四層: 87.80 屋頂突出物: 15.64 合計: 366.84 陽台(22.88平方公尺) 全部  備考      3 819 花蓮縣○○鄉○○段0000地號 -------------- 七星街79巷21之3號 住家用、鋼骨或鋼骨混合造、四層 一層: 77.86 二層: 77.86 三層: 77.86 四層: 77.86 屋頂突出物: 18.23 合計: 329.67 陽台(14.25平方公尺) 全部  備考      

標別2
112年司執字016817號 財產所有人:葉明珠 編號 土 地 坐 落 使 用 地類別 使用 分區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花蓮縣 花蓮市 莊敬 220-4 114 全部 備考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971 花蓮縣○○市○○段00000地號 -------------- 國富二街180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二層 一層: 64.10 二層: 64.10 屋頂突出物: 14.76 合計: 142.96  全部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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