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12,司執,18065,202309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8065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10樓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吳宇凡
住○○市○○區○○街00號之1
債 務 人 張玉珍 住○○市○○區○○路000巷0弄0號2樓 居花蓮縣○○鄉○○街000號
李耿維 籍設花蓮縣○○鄉○○路0段000巷0號
(花蓮縣吉安鄉戶政事務所) 居花蓮縣○○鄉○○○街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張玉珍、李耿維勞保投保單位、立帳郵局資料,惟查,債務人李耿維勞保已退保,於龜山迴龍郵局存款不足新臺幣(下同)1,000元,執行無實益。

另債務人張玉珍於土城平和郵局存款不足1,000元,執行無實益,目前投保於第三人「云彩美容有限公司」,登記地址於欣北市板橋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本院乃依職權移送該管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