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12,司執,18635,2023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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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863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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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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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潘君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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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單位及立帳郵局,經查,債務人已退保,立帳郵局位於桃園成功路郵局。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本院乃依職權移送該管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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