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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9079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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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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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徐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單位、立帳郵局,以執行其薪資、存款債權。
惟查,債務人於新城北埔郵局存款餘額不足新臺幣1,000元,其於第三人慧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所在地在桃園市蘆竹區。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本院乃依職權移送該管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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