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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9792號
債 權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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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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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黃傳廖
黃錦鈴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黃傳廖、黃錦鈴勞保投保單位、立帳郵局、人壽保險資料及所得資料,惟查,債務人黃傳廖、黃錦鈴勞保均已退保,於另分別於第三人員林西門郵局、員林員水路郵局有存款債權,另查債務人黃錦鈴有於第三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要保人之保險債權。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
本院乃依職權移送該管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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