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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9853號
債 權 人 臺灣麥克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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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長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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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林盈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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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勞保資料以供強制執行,惟債務人之住所地係位於新北市樹林區,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戶籍資料在卷足參,依前開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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