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12,司執,20199,2023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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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20199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54樓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楊砡茵
住○○○○區○○○○0000號信箱
債 務 人 白永嘉(原名白健佑)
住○○市○○區○○路000號21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勞保、郵局存款帳戶資料以供強制執行,惟債務人之住所地係位於新北市中和區,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戶籍資料在卷足參,依前開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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