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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家催字第51號
聲 請 人 甲○○ 住花蓮縣○○鄉○○○路00號七樓之3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乙○○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乙○○(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民國110年9月10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花蓮縣○○鄉○○村○○路00號)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壹年壹個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乙○○於民國110年9月10日死亡,聲請人經本院以112年度家聲抗字第7號裁定選任為遺產管理人,茲依法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並提出前開裁定確定證明書、除戶謄本等件為證。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且經本院依職權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445、112年度家聲抗字第7號卷證查明無訛,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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