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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58號
原 告 黃益遠
送達地址:花蓮縣○○市○○街000巷0號0樓
被 告 楊愛珠
兼
訴訟代理人 黃益仁
被 告 黃益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113年4月23日14時20分宣判,因遇地震頻繁,花蓮縣政府宣布停止上班,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展延宣判期日為113年4月30日10時30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夢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昀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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