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12,家繼訴,58,2024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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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58號
原 告 甲○○ 住○○縣○○市○○街000號
送達地址:○○縣○○市○○街000巷0號0樓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繼承人戊○○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依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法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繼承人戊○○於民國110年7月16日歿,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尚未分割。

兩造均為繼承人,應繼分各1/4,兩造就遺產無不能分割之協議,亦無不能分割之情事,爰請求按兩造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等語。

二、被告乙○○、丙○○則以:不同意分割,希望不動產部分維持公同共有以利全部出售;

被告丁○○則以:亦希望不動產部分維持公同共有,且被繼承人生前曾與原告甲○○簽立委託代管約定書(下稱系爭委任契約),約定被繼承人交付新臺幣(下同)300萬元與原告,用以照顧己○○,現被繼承人及己○○均歿,上開約定剩餘之金錢應列入遺產一併分割等語,資為抗辯。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359頁至第360頁):㈠被繼承人於110年7月16日死亡,兩造均為其繼承人,應繼分各1/4。

㈡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尚未分割。

㈢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無不能分割之情形或不能分割之協議。

四、兩造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360頁):㈠原告與被繼承人間是否有成立系爭委任契約?㈡如是,本件遺產是否包含系爭委任契約?㈢本件遺產之分割方法應為如何?

五、得心證之理由:㈠本件無證據證明原告與被繼承人間成立系爭委任契約被告丁○○固提出委託代管約定書之照片1紙為證(見本院卷第305頁),惟原告否認其形式上真正,被告丁○○又未能提出原本以供核對,且因無原本,無從送驗筆跡是否為原告親簽,復無其他證據可資證明系爭委任契約存在,自難認原告與被繼承人間存有系爭委任契約,而無從列入本件遺產予以分割。

㈡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予以分割⒈按分割方法,原則上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分配如有事實或法律上之困難,以致不能依應有部分為分配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其餘共有人則受原物分配者之金錢補償;

或將原物之一部分分配予各共有人,其餘部分則變賣後將其價金依共有部分之價值比例妥為分配;

或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部分維持共有,亦為民法第824條第2項至第4項所明定。

準此,法律已賦予法院相當之裁量權,以符實際並得彈性運用,則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亦屬遺產分割方法之一。

⒉查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遺產均為不動產,建物部分以原物分割有其困難,土地部分以原物分割亦不利經濟使用,兩造雖均有將之出售之共識,惟遲未能覓得理想條件之買受人,本院考量變價分割將透過法院執行程序予以拍賣,變得之價金可能低於兩造自行對外磋商談判之結果,實質上不利於兩造,是本院斟酌該等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維持繼承人之利益各節,認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遺產應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為適當。

⒊次查,附表一編號9至13所示遺產均為存款,予以原物分配並無困難,爰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原物分配與兩造,如有餘數,由兩造協議由何人取得,如不能協議,抽籤定之,以求公平。

從而,原告本於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請求分割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及防禦方法,經審酌與本院前揭判斷不生影響,毋庸再予審酌,併予敘明。

七、末按分割遺產之訴,核其性質,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訴請分割遺產雖屬有據,然被告應訴乃法律規定所不得不然,且本件分割結果,被告實互蒙其利,本院認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以兩造各按其法定應繼分比例負擔,較屬公允,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夢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昀蓁

附表一:
編號 遺產內容 分割方法 1 ○○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1 由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縣○○市○○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1 3 ○○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1 4 ○○縣○○市○○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1 5 ○○縣○○市○○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93/10000、91/10000 6 ○○縣○○市○○街00號房屋應有部分1/1 7 ○○縣○○市○○○街00號0樓之0房屋應有部分1/1 8 ○○縣○○市○○○街00號0樓之0房屋應有部分1/1 9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存款新臺幣(下同)1萬1733元 含孳息在內,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如有餘數,由兩造協議由何人取得,如不能協議,抽籤定之。
10 臺灣銀行帳戶存款1萬8292元 11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戶存款3萬2575元 12 玉山商業銀行帳戶存款4萬0669元 13 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帳戶存款3021元 附表二: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1 甲○○ 1/4 2 乙○○ 1/4 3 丁○○ 1/4 4 丙○○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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