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6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張師誠
送達代收人 鐘婉菁
被 告 甲○○
乙○○
戊○○•○○
丙○○
受 告知 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之附表一,均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即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之附表一編號2至編號6關於「上水源段」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下水源段」)。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淑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附表
編號
種類
遺產內容
面積
權利範圍
土地
花蓮縣○○鄉○○○段0
00地號土地(原住民保
留地)
519.67 平
方公尺
公同共有
1分之1
土地
花蓮縣○○鄉○○○段0
00地號土地(原住民保
留地)
3,031.02
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
1分之1
土地
花蓮縣○○鄉○○○段0
00地號土地(原住民保
留地)
726.78 平
方公尺
公同共有
1分之1
土地
花蓮縣○○鄉○○○段0
00地號土地(原住民保
留地)
960.68 平
方公尺
公同共有
1分之1
土地
花蓮縣○○鄉○○○段0
00地號土地(原住民保
留地)
2,300.29
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
1分之1
土地
花蓮縣○○鄉○○○段0
00地號土地(原住民保
留地)
170 平方
公尺
公同共有
1分之1
房屋
花蓮縣○○鄉○○○段0 總面積13 公同共有
00 ○號建物(門牌號
碼:花蓮縣○○鄉○○
村○○00號)
9.78平方
公尺
1分之1
存款
郵局(新臺幣1元)
--
公同共有
1分之1
股利
保證責任花蓮縣蔬菜運
銷合作社(59股)
--
公同共有
1分之1
(續上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