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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甲○○ 住花蓮縣○○市○○街00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丙○○間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聲明為相對人應自民國112年7月1日起,每月各支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0,000元至聲請人生命終止日止。
核上開聲明屬財產權之非訟程序,並為定期給付性質,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健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佩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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