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5號
上 訴 人 簡溢霆即兆鼎工程行
住花蓮縣○○市○○里○○路○段00號0 樓
被 上訴 人 展茂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明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6萬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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