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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建字第35號
原 告 展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創一
原 告 上立諦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縈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世光律師
被 告 花蓮縣卓溪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田桂花
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博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道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於民國109年11月24日就公所辦公大樓新建工程公告公開招標,109年11月30日開標,109年12月9日決標,原告以新臺幣(下同)139,979,060元得標(下稱系爭工程)。
系爭工程於110年3月4日實際開工,111年3月25日提報竣工,111年5月3日辦理建築初驗,111年5月4日辦理機電初驗,111年6月7日複驗,111年6月24日正驗,111年6月30日取得使用執照,被告於111年8月22日遷入辦公大樓,111年11月10日驗收合格,112年5月核撥尾款。
㈡工程管理等費用:依結算資料總表第1頁「結算結果」所示,「直接工程費」為147,841,964元(實則應為「工地工程費」),其中「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費及管理費」為1,326,774元、「施工品質管理費」為640,000元、「交通安全設施及維持費」為22,959元、「環境保護,水汙染防治」為21,166元、「營造綜合保險費」為960,050元,均為以「一式」計價,依照工程契約書第3條第1項,結算金額應與契約金額比例調整,「直接工程費」依照原契約約定為12,006,229元(仍應為「工地工程費」),依此結算金額按比例調整計算,「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費及管理費」為1,634,522元、「施工品質管理費」為788,450元、「交通安全設施及維持費」為28,284元、「環境保護,水汙染防治」為26,076元、「營造綜合保險費」為1,182,736元,差異金額為689,119元。
㈢模板工程費用:系爭工程進行過程,監造單位於110年4月14日現場會勘指示、110年5月11日函文,樑、板等採清水模方式施工,因施工完成面平整不需後續粉刷,可省去水泥砂漿打底、整體粉光步驟,原告即不會申請普通模板完成後粉刷之每平方公尺721元,整體施工成本較低,施工數量為7,443.71平方公尺。
依設計及監造單位110年6月16日提出之差異分析顯示,契約使用普通模板單價為每平方公尺409元,清水模板則為648元,價差為239元,總差異金額1,779,047元。
因清水模位置無後續粉刷費用之請款,結算時無清水模工項,遂納入普通模板請款,故有本項差異金額。
㈣排水工程費用:系爭工程施工期間約1年,歷經施工數量爭議、施工項目漏項、業主指示變更施工工項內容等事由之5次契約變更,契約之詳細價目表比對單價分析表,被告明顯錯置合計價格與單價。
故景觀工程及停車工程中排水工程單價,工程結算明細表所示與合約之單價分析表不同,「排水管溝,混凝土溝,500≦H﹤600mmmm,300≦W﹤400mm,含開挖、回填」單價應為1,560元,差異金額為247,497元、「排水管溝,混凝土溝,700≦H﹤800mmmm,500≦W﹤600mm,含開挖、回填」單價應為2,260元,差異金額為149,804元、「排水管溝,混凝土溝,400≦H﹤500mmmm,300≦W﹤400mm,含開挖、回填」單價應為1,310元,差異金額為19,159元、「排水管涵,鋼筋混凝土管(B型),D=400mm,三級管,含開挖回填」單價應為1,300元,差異金額為19,188元,則排水工程差異金額合計為435,647元。
㈤爰依民法第490條規定、系爭契約第3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2,903,81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
⒉願供擔保,請准假執行之宣告。
二、被告辯以:㈠系爭工程依契約第3條規定,採總包價法,廠商得標價即為工程總價,若因履約標的或項目有增減,應進行契約變更,始就變更部分予以加減價結算。
系爭契約投標前,相關投標文件、單價分析表、圖面皆已公開,原告投標前即應進行成本精算,如有疑義應依投標須知第20點於招標階段提出釋疑。
原告在招標階段未提出釋疑,得標後不能請求被告增加給付,否則與契約意旨相悖,架空政府採購法精神。
又依契約第4條第3項規定,本件約定為總價承包之承攬契約,除經確認屬漏列者而經雙方以契約變更方式增加價金外,不得據以請求加價。
㈡工程管理等費用:除「營造綜合保險費」依直接工程費下之工地工程費一定比率計算外,其餘非以原契約直接工程費用之一定比率計算,而係依各工作項目所需之工料及數量計算所需費用,本件工程管理等費用乃依所需項目編列,性質與比率增減無關。
而「營造綜合保險費」於第5次契約變更後,兩造已就金額具體約定為960,050元,不再依比率計算。
另本件無工期展延情事,於111年3月25日竣工,早於預定111年9月3日之竣工日期,無延長各項工程管理之必要,原告甚至提前完工而可能有應支出而未支出之管理費用。
結算金額之增加,亦不涉及人員之增加,故結算金額增加不因此使工程管理等費用增加。
原告主張有何結算金額增加而應依比率加計費用,應實質舉證,徒以比率主張,顯無所憑。
㈢模板工程費用:對清水模數量與價格不爭執,但原告與設計監造單位人員楊登貴之LINE對話截圖,僅得證明原告與監造單位有採用清水模合意,原告未舉證兩造有契約變更事實。
清水模成本固然較高,惟施工時間、人力成本較少,普通模板成本為每平方公尺409元之模板及721元表層粉刷、共1,130元,清水模板則僅648元。
不論原告採用清水模或傳統模板,系爭工程只要符合系爭契約之查驗標準即足,原告本可自行選擇完工方式。
原告既未進行契約變更,本件採總包價法,被告自無從另行增加給付金額。
其次,系爭契約已就板模工承約定數量、單價、複價,可知並非漏項,且採普通模板及清水模板為施工方法之差異,仍屬模板工程範圍,原告請求契約變更亦無所據。
㈣排水工程費用:廠商投標前可審閱之資訊,因有專業能力判讀,據以計算、評估,進而決定投標價格,疑義亦可透過釋疑程序確認,則相關文件若經投標後始發現有瑕疵或錯誤,所造成之不利益,風險應由廠商自負,始符合最有利標及總價承攬契約之精神。
本件原告即應承擔價格風險,不得再行起訴請求增加等語,資為抗辯。
㈤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㈠系爭工程於109年11月24日公告公開招標,109年11月30日開標,109年12月9日決標,原告以139,979,060元得標。
㈡系爭工程於110年3月4日開工,111年3月25日提報竣工,111年5月3日辦理建築初驗,111年5月4日辦理機電初驗,111年6月7日複驗,111年6月24日正驗,111年6月30日取得使用執照,被告於111年8月22日遷入辦公大樓,111年11月10日驗收合格,112年5月核撥尾款。
㈢依結算資料所示,系爭工程「直接工程費用」之結算金額為147,841,964元,「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費及管理費」結算金額為1,326,774元、「施工品質管理費」結算金額為64萬元、「交通安全設施及維持費」結算金額為22,959元、「環境保護,水汙染防治」結算金額為21,166元、「營造綜合保險費」結算金額為960,050元。
㈣系爭工程之模板工程施工數量為7,443.71平方公尺,原告可採普通模板或清水模板方式施工,普通模板單價為每平方公尺409元,清水模板則為648元,兩者相差239元。
如採清水模板方式施工,原告無庸進行後續粉刷,可省去水泥砂漿打底、整體粉光步驟。
㈤景觀工程及停車場工程中之排水工程,契約詳細價目表之單價金額為「排水管溝,混凝土溝,500≦H﹤600mmmm,300≦W﹤400mm,含開挖、回填」每公尺156元、「排水管溝,混凝土溝,700≦H﹤800mmmm,500≦W﹤600mm,含開挖、回填」每公尺226元、「排水管溝,混凝土溝,400≦H﹤500mmmm,300≦W﹤400mm,含開挖、回填」每公尺131元、「排水管涵,鋼筋混凝土管(B型),D=400mm,三級管,含開挖、回填」每公尺130元。
㈥關於契約價金之計算,系爭工程契約第3條第1款約定:「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
因契約變更至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就變更部分予以加減價結算。
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另列一式計價者,該一式計價項目之金額應隨與該一式有關項目之結算金額與契約金額之比率增減之。
但契約已訂明不適用比率增減條件,或其性質與比率增減無關者,不在此限。」
四、本院之判斷原告主張系爭工程之結算有疑義,被告仍須給付工程款之差額等語,為被告所否認,是本件爭點為:㈠原告請求工程管理等費用按比例計算之差額費用689,119元,有無理由?㈡原告以清水模施作之部分,得否請求被告增加1,779,047元?㈢原告主張「詳細價目表」中「排水工程」之單價金額有誤,應依契約「單價分析表」中之「合計」欄位金額計算,請求差異金額435,647元,有無理由?。
㈠原告請求工程管理等費用部分,為無理由⒈兩造簽訂之工程契約書第3條第1項約定如不爭執事項第6點所示。
經查,原告主張之工程管理等費用(「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費及管理費」、「施工品質管理費」、「交通安全設施及維持費」、「環境保護,水汙染防治」、「營造綜合保險費」)計價單位均為「式」等情,有結算資料總表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09頁),形式上固有符合兩造上開約定。
⒉原告主張應以「直接工程費用」於契約為120,006,229元(本院卷第29頁)、於結算金額為147,841,964元(本院卷第109頁)之比例,計算上開工程管理等費用之正確結算金額等語,然原告主張之「直接工程費用」,經本院檢核並對照契約總表、結算金額總表後,實則為「工地工程費」(僅為直接工程費其中一項),並非更上位項次之「直接工程費」,又原告從未說明為何須以「工地工程費」或「直接工程費」之增減比例作為基礎,是否得以原告主張之計算方式變更上開費用,已屬有疑。
⒊再如附表一所示費用,除「包商利潤及管理費」確實有依照「工地工程費」之增減比例調整外,其餘原告主張之費用項目均無法看出變更之規律性,甚而第五次變更金額與結算金額係一致,並未變動,再依照契約總表,「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費及管理費」、「施工品質管理費」於備註係記載「按實編列」,亦有實際編列單價分析表(本院卷第247頁),堪信此部分費用應屬可以特定項目、單價、數量,無隨工程費用增加而按比率調整之性質,原告主張應按比率調整並給付差額,為無理由。
㈡原告請求清水模板施作增加費用部分,為無理由⒈兩造簽訂之工程契約書除第3條第1項約定如不爭執事項第6點所示外,另於第4條第3項約定「採契約價金總額結算給付者,未列入前款清單之項目,其已於契約載明應由廠商施作或供應或為廠商完成履約所必須者,仍應由廠商負責供應或施作,不得據以請求加價。
如經機關確認屬漏列且未於其他項目中編列者,應以契約變更增加契約價金。」
(本院卷第38至39頁)是兩造就系爭工程係約定總包價法,如工程項目漏列於原契約內容,須以變更契約方式為之。
⒉原告主張原契約約定以普通版模施工,於系爭工程進行過程中,監造單位指示改用清水模板方式施工,整體施工成本較低(無須水泥砂漿打底及整體粉光步驟),清水模板施工數量為7,443.71平方公尺,而普通模板每平方公尺單價為409元,清水模板每平方公尺單價為648元,兩造於結算時,無法以較高之清水模板結算,故其差額未列於結算結果,被告仍應給付差額1,779,047元等語,並提出簡安祥建築師事務所110年6月16日簡建師字第1100075號函、原告展信營造有限公司110年10月22日展營字第1101022-155號函為證(本院卷第145至153頁)。
經查,上述簡安祥建築師事務所函文固有具體說明系爭工程由普通模板改以清水模板施工,清水模板總單價相較於普通模板為低(因省下粉刷油漆之工錢)等語,並以正本寄送給被告,而上述原告展信營造有限公司函文亦記載「請被告同意變更契約」等語,然均未見被告回覆同意變更契約之函文等相關資料,且系爭工程之工程結算明細表(本院卷第115至116頁)的「鋼筋混凝土模板工程」項目下,僅有「普通模板」,並未列入「清水模板」,堪信兩造並未合意變更契約,而依照兩造之約定,如有項目變更,須先變更契約以增加契約價金,是被告既未曾同意變更契約,難認兩造有變更契約之合意,則原告以契約工項變更請求增加之費用,即屬無據。
㈢原告主張排水工程誤載費用部分,為無理由原告主張系爭工程排水工程費用部分,工程結算明細表誤載為10分之1的單價,應以單價分析表之價格始為正確金額等語。
經查,原告提出之系爭工程單價分析表(本院卷第157至163頁)如附表二所示,原告主張之金額係以「每10公尺」計算之複價,如以「每公尺」計算之複價,即與工程結算明細表一致,難認工程結算明細表有何錯誤之處,原告請求差異金額,顯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照民法第490條規定、系爭契約第3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訴之聲明所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無依據,應並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均於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邱韻如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禹瑄
【附表一】
編號 項目 契約總表 結算總表 未定底價,依評審委員建議金額 第五次變更金額 結算結果 1 直接工程費 139,979,060 139,989,771 174,345,738 175,492,328 2 工地工程費 120,006,229 121,188,750 147,930,991 147,841,964 3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費及管理費 1,326,774 449,981 1,326,774 1,326,774 4 施工品質管理費 640,000 240,000 640,000 640,000 5 交通安全設施及維持費 22,959 23,142 22,959 22,959 6 環境保護,水汙染防治 21,166 21,394 21,166 21,166 7 包商利潤及管理費 9,600,498 9,695,100 11,834,477 11,827,355 8 營造綜合保險費 960,050 969,510 960,050 960,050 【附表二】
編號 項目 單位 數量 複價 出處 1 排水管溝,混凝土溝,500≦H﹤600mmmm,300≦W﹤400mm,含開挖、回填 公尺 10 1,560 本院卷第157頁 公尺 1 156 2 排水管溝,混凝土溝,700≦H﹤800mmmm,500≦W﹤600mm,含開挖、回填 公尺 10 2,260 本院卷第159頁 公尺 1 226 3 排水管溝,混凝土溝,400≦H﹤500mmmm,300≦W﹤400mm,含開挖、回填 公尺 10 1,310 本院卷第161頁 公尺 1 131 4 排水管涵,鋼筋混凝土管(B型),D=400mm,三級管,含開挖回填 公尺 10 1,300 本院卷第163頁 公尺 1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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