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12,法,3,2023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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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法字第3號
聲 請 人 林廖秀琴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花蓮縣私立慈惠愛心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林廖秀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准予變更如附件捐助章程及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經民國111年12月23日第13屆第10次董事會會議完成捐助章程內容變更如附件捐助章程及修正條文對照表,請求准予變更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會議紀錄、簽到表、花蓮縣政府112年1月11日府社助字第1120006133號函等影本各1份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變更如附件所示相對人捐助章程之修正條文內容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胡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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