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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7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余偉忠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後,雖經本院酌定相當金額,於112年12月11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7日內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補正相關資料,該裁定已於112年12月21日送達,聲請人迄仍未如數預納,亦無任何補正資料提出,此有該通知之送達回證在卷足稽。
揆諸首開說明,自得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丁瑞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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