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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
相 對 人 乙○○
利害關係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4日所為112年度監宣字第161號民事裁定關於乙○○部分應予撤銷。
本案乙○○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乙○○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於民國113 年2月7 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在卷可稽。
爰依家事事件法第83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撤銷本院於113 年3月4日所為關於乙○○部分,並依同法第171條規定裁定乙○○程序終結。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淑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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