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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16號
上 訴 人 連素珍
訴訟代理人 陳清華律師(法扶律師)
被 上訴 人 彭玉容
林維新
訴訟代理人 黃采薇律師(法扶律師)
被 上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
邱敏律師
訴訟參加人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
法定代理人 蔡昇甫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
邱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本院花蓮簡易庭111年度花簡字第22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又本件上訴人業於民國113年1月3日提出上訴理由㈣狀陳明上訴聲明,並將繕本逕送被上訴人,有上開書狀附卷可佐(本院卷307頁)。
若就上開書狀有何意見,請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陳報到院,以利本件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鈞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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