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12,補,1,2023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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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號
原 告 石林淑子



被 告 龍衍建設有限公司

一、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房屋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塗銷坐落花蓮縣○○市○○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花蓮縣○○市○○街00號3樓之3)所設定之抵押權,依原告主張該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低於建物價值(參鄰近房不動產實價登錄資料),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含證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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