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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號
原 告 臺南市玉井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江明哲
訴訟代理人 林育群
被 告 林玉梅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242號),經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66,01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2,08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1,583元。
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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