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12,補,11,202301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號
原 告 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陳芳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靜瑩等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751號),經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6,7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300元。
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