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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號
原 告 郭暉祥
代 理 人 湯文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瓊美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請求裁判分割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按該等公告土地現值、房屋課稅現值及原告權利範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1,781元;
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洪瓊美應給付原告58,31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60,0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附表:
土地地號/建物建號 花蓮縣壽豐鄉政明段 土地公告現值/ 房屋課稅現值 原告主張權利範圍 392地號土地 1,837,962元 無 40建號建物 (門牌號碼花蓮縣○○鄉○○路00號) 265,100元 無 391地號土地 1,611,762元 2分之1 116建號建物 (門牌號碼花蓮縣○○鄉○○路00號) 391,800元 2分之1 計算式:(1,611,762元+391,800元)*1/2=1,001,7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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