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12,補,14,202301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號
原 告 林彥勝即彥勝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
被 告 台灣綠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共同
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00,42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1,689元。
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