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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1號
原 告 蕭秀美
被 告 速通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顯亮
一、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
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確認被告就附表所示土地(合稱系爭土地)所設定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不存在,被告應塗銷該等抵押權。
依抵押權所設定之擔保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而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690,040元,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依上開規定,應以土地公告現值計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含證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附表:
花蓮縣卓溪鄉太平段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公告土地現值 (元/平方公尺) 價額(元) 7地號 4,360 39 170,040 192地號 1,640 260 426,400 324地號 120 780 93,600 總價額:170,040元+426,400元+93,600元=690,0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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