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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81號
原 告 黃宏裕
原 告 范淑惠
原 告 黃純華
原 告 張純美
原 告 張凱惠
原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允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阮良平等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
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塗銷原告如附表所示土地所設定之抵押權。
依抵押權所設定之擔保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38,000,000元,高於土地價值(9,747,00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74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7,52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附表:
編號 地號 (瑞穗鄉石壁段) 土地價值 (土地面積*公告現值) 權利範圍 1 1125地號 768,000元 1/1 2 1126地號 768,000元 1/1 3 1129地號 768,000元 1/1 4 1130地號 768,000元 1/1 5 1135地號 768,000元 1/1 6 1137地號 768,000元 1/1 7 1140地號 768,000元 1/1 8 1155地號 315,000元 1/1 9 1157地號 315,000元 1/1 10 1160地號 315,000元 1/1 11 1161地號 315,000元 1/1 12 1179地號 768,000元 1/1 13 1180地號 768,000元 1/1 14 1197地號 315,000元 1/1 15 1199地號 315,000元 1/1 16 1200地號 315,000元 1/1 17 1201地號 315,000元 1/1 18 1202地號 315,000元 1/1 編號1至編號18土地價值總額:9,74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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