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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號
原 告 洪也婷
被 告 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門諾醫院
法定代理人 吳鏘亮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及其遲延利息等,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以該金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
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含證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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