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9號
原 告 黃齡瑩
兼訴訟代理人 葉振峯
被 告 陳芬英(即趙萬發之繼承人)
趙婉庭(即趙萬發之繼承人)
兼訴訟代理人 趙姿盈(即趙萬發之繼承人)
被 告 趙駿彥(即趙萬發之繼承人)
謝村宏(即趙玉霞之繼承人)
謝志勇(即趙玉霞之繼承人)
謝蕓璟(及趙玉霞之繼承人)
謝志強(即趙玉霞之繼承人)
黃子漢(即趙心慈之繼承人)
黃彥林(即趙心慈之繼承人)
黃國申(即趙心慈之繼承人)
黃育騏(即趙心慈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查封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0月5日上午10時50分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胡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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