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12,訴,129,202309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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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9號
原 告 黃齡瑩
兼訴訟代理人 葉振峯
被 告 陳芬英(即趙萬發之繼承人)

趙婉庭(即趙萬發之繼承人)

兼訴訟代理人 趙姿盈(即趙萬發之繼承人)

被 告 趙駿彥(即趙萬發之繼承人)

謝村宏(即趙玉霞之繼承人)

謝志勇(即趙玉霞之繼承人)

謝蕓璟(及趙玉霞之繼承人)

謝志強(即趙玉霞之繼承人)

黃子漢(即趙心慈之繼承人)


黃彥林(即趙心慈之繼承人)


黃國申(即趙心慈之繼承人)

黃育騏(即趙心慈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查封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0月5日上午10時50分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胡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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