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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7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王小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原告即反訴被告陳志泰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9,166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0,740元,反訴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承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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