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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調訴字第3號
原 告 黃柏畯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被 告 鍾旻樺
被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訴訟代理人 游文愷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調解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同法第416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1年度原上移調字第1號調解書,自應由成立調解之原法院管轄,卻向無事務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撤銷調解等相關連訴訟,顯係違誤。
三、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丁瑞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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