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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1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吳順龍律師
被 告 鄭志平
訴訟代理人 賴淳良律師
胡孟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5月30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辯論。
理 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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