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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陳綺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培元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彥廷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1 亞洲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D-000126~84-ND-000129 普通股 4 4,000 2 亞洲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 普通股 1 1,260 3 亞洲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11 普通股 1 200 4 亞洲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3-NX-000011 普通股 1 1,000 5 亞洲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6-NX-000011 普通股 1 500 6 亞洲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021 普通股 1 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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