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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2號
聲 請 人 李崇瑋即李金滿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胡釋云
股票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 考 001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 0070-ND-0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所有權人:李崇瑋即李金滿之繼承人 002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 0079-NX-0000000-0 普通股 1 150 003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 0080-NX-0000000-0 普通股 1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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